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fā)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第三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
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對外貿易制度,依法維護公平的、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國家鼓勵發(fā)展對外貿易,發(fā)揮地方的積極性,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fā)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貿易關系。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
加方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第七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qū)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qū)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章 對外貿易經營者
第八條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法規(guī)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
管部門許可:
?。ㄒ唬┯凶约旱拿Q和組織機構;
?。ǘ┯忻鞔_的對外貿易經營范圍;
?。ㄈ┚哂衅浣洜I的對外貿易業(yè)務所必需的場所、資金和專業(yè)人員;
?。ㄋ模┪兴宿k理進出口業(yè)務達到規(guī)定的實績或者具有必需的進出口貨源;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外商投資企業(yè)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口企業(yè)自用的非生產物品,
進口企業(yè)生產所需的設備、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出口其生產的產品,免予辦理第一款規(guī)定的許
可。
第十條 國際服務貿易企業(yè)和組織的設立及其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
定。
第十一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應當信守合同,保證商品質量,完善售后服務。
第十三條 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國內委托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范圍內代
為辦理其對外貿易業(yè)務。
接受委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委托方如實提供市場行情、商品價格、客戶情況等有
關的經營信息。
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
第十四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
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yè)秘密。
第三章 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
第十五 條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六 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技術,國家可以限制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國內資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輸往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ㄋ模榻⒒蛘呒涌旖鴥忍囟óa業(yè),需要限制進口的;
?。ㄎ澹θ魏涡问降霓r業(yè)、牧業(yè)、漁業(yè)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六)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ㄆ撸└鶕腥A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的規(guī)定,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
。
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技術,國家禁止進口或者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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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楸Wo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須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的規(guī)定,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
第十八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
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本法第
十六條、第十七條 規(guī)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guī)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
或者出口。
第十九條 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
許可證管理。
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必須依照國務院規(guī)定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
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條 進出口貨物配額,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
根據申請者的進出口實績、能力等條件,按照效益、公正、公開和公平競爭原則進行分配。
配額的分配方式和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對文物、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等貨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
進出口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二十二條國家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的逐步發(fā)展。
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
第二十四條國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國際服務貿易: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為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ㄈ榻⒒蛘呒涌旖鴥忍囟ǖ姆招袠I(yè);
?。ㄋ模楸U蠂彝鈪R收支平衡;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際服務貿易,國家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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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的。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
第五章 對外貿易秩序
第二十七 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卧?、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
?。ǘ┣趾χ腥A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
?。ㄈ┮圆徽敻偁幨侄闻艛D競爭對手;
?。ㄋ模_取國家的出口退稅;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匯、用匯。
第二十九條 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使國內相同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生產者受到嚴重損害或
者嚴重損害的威脅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
威脅。
第三十條 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進口,并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
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yè)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
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第三十一條 進口的產品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出口國給予的任何形式的補貼,并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
關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yè)造成實質阻礙時
,國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第三十二條發(fā)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況時,國務院規(guī)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依
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調查,作出處理。
第六章 對外貿易促進
第三十三條 國家根據對外貿易發(fā)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為對外貿易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對外貿易發(fā)
展基金、風險基金。
第三十四條 國家采取進出口信貸、出口退稅及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措施,發(fā)展對外貿易。
第三十五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進出口商會。
進出口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依照章程對其會員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進行協(xié)
調指導,提供咨詢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有關對外貿易促進方面的建議,并積極
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
第三十六條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依照章程開展對外聯(lián)系,舉辦展覽,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和其他對
外貿易促進活動。
第三十七條 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fā)達地區(qū)發(fā)展對外貿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走私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guī)定追究刑
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海關法的規(guī)定處罰。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并可以撤
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三十九條 偽造、變造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
責任;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明、
進出口許可證,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或者
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并可以撤銷
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明知是偽造、變造的進出口許可證而用以進口或者出口貨物,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處
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口或者出口禁止進出口或者限制進出口的技術,構成犯罪的,比照懲治
走私罪的補充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對外貿易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對外貿易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
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
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邊境城鎮(zhèn)與接壤國家邊境城鎮(zhèn)之間的貿易以及邊民互市貿易,采取靈活措施,給予
優(yōu)惠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獨關稅區(qū)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四條 本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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