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的員工手冊
員工手冊還會提供關于職業(yè)道德和行為準則的指導,以確保員工在工作中保持專業(yè)和道德的行為。通過員工手冊,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幼兒園的員工手冊,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本文。
幼兒園的員工手冊篇1
一是對教職工的行為起到制約作用,規(guī)章制度是管理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保證正常的保教工作秩序,通過規(guī)章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可以使每名教職員工明確什么時間做什么,哪些事情該做,哪些事情是不該做的,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類人員各負其責,各司其職。
二是對統一 教職工的思想認識,培養(yǎng)其組織紀律性、養(yǎng)成良好行為習慣和形成道德風尚,形成良好的園風、園紀有積極保障作用,也有助于增強教職工的責任感,培養(yǎng)良好的工作作風。合理的規(guī)章制度對于建立優(yōu)良的幼兒園文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是有利于將教職工的積極性納入科學的管理軌道,是幼兒園工作正常運轉,提高管理成效,保證完成保教任務。
四是對幼兒園的管理起到依法治園的作用,幼兒園的規(guī)章制度屬于法律范疇,是更具體的行為規(guī)范。
園務會議制度
一、成立園務委員會,成員由園領導、教師代表、保育員代表、保健醫(yī)生、后勤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
二、每月召開一次,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決策,保證民主管理。
三、園務會議內容包括:
1、全園工作計劃的制訂與總結。
2、研究貫徹執(zhí)行上級各項工作任務。
3、規(guī)章制度的修改、補充及廢除。
4、研究幼兒園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探討解決方法。
5、分析研究家長對幼兒園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6、征求幼兒園管理工作的意見。
備課、聽課制度
1、教師必須認真學習《幼兒園工作規(guī)程》和《幼兒園教育綱要》,以《規(guī)程》和《綱要》為依據,研究制訂好各類教育教學計劃。
2、認真學習教育理論知識,不斷吸收新的信息,指導運用于備課。
3、深入鉆研教材,結合本班幼兒年齡特點和實際發(fā)展水平備好課,突出重點,突破難點。
4、按時按質制訂好系列計劃,如:學期計劃、月計劃、周計劃、日計劃、課時計劃、游戲計劃 等,每周寫一篇以上的觀察筆記和教育筆記。每周星期五上午準時將下周計劃和筆記交園領導審閱。
5、備課時間除做案頭工作外,還必須制作教育活動所需的各種教具、學具,準備提供各種玩具、材料。
6、堅持集體備課與個人備課相結合。主班教師每天下午準時來備課室備課,配班教師每日上午準時來備課室備課,不得遲到。
7、備課時不得外出或閑談,不做與備課無關的事情。需要外出時需向園領導請假,經同意后,方可外出。
8、鼓勵改革、創(chuàng)新,每學期進行一次評比,對設計新穎、富有創(chuàng)造性的計劃、筆記、教案、教育活動設計等予以獎勵。
9、組織相互聽課、相互學習,取長補短,每學期組織相互聽課不少于20次,并認真做好記錄和評議工作。
十、園長每學期必須有針對性地下班聽課40次以上,保教主任下班聽課80次以上,做好聽課記錄,及時進行評議,肯定成績,找出差距,提出建議和希望。
教研制度
1、成立教研組,訂立科研計劃,按照計劃定期開展教學研究活動。
2、每學期組織群眾性的教學觀摩和教學研究活動,鼓勵創(chuàng)新,觀摩后,組織討論、評議、評分,并作為教師業(yè)務考核內容存檔。
3、定期進行業(yè)務學習,經常開展學術研究講座,定期組織 教師、保育員進行業(yè)務學習和培訓。
4、每學期初各班要根據班上工作實際,寫出教學科研計劃及實施方案,期末寫出專題總結或經驗論文等,在園內進行交流、評比。
5、每學期期末,對各班進行教育質量檢查和班級工作評估,開展評選優(yōu)秀班級活動。
6、積極參加各級教育領導部門組織的各種教研活動。
7、對生及市級、國家級刊物上發(fā)展或參加市以上交流的經驗論文、實驗報告等,給予建立獎勵。
8、每年組織保教人員到其他幼兒園參觀學習一次,開闊視野、取長補短。
值班制度
1、節(jié)假日值班(包括平時值夜班),值班人員必須準時交接班,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或早退。
2、值班時要提高警惕、堅守崗位、按時巡視,發(fā)現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若一般情況必須在值班記錄簿上做好記錄。
3、對個別離園較晚的幼兒,要保證幼兒情緒穩(wěn)定和安全,并做好和家長的聯系工作。
4、值班時由于特殊情況需要調班,必須請示領導,經領導同意后方可調班。
5、值班期間要做好來電、來信、來訪的接待和記錄工作。
安全保衛(wèi)制度
1、全園教職工應堅守崗位,高度負責,保證幼兒身邊有人,隨時清點人數,嚴防幼兒走失。
2、加強對幼兒的常規(guī)教育,培養(yǎng)良好的行為習慣,隨時檢查幼兒 鞋帶、衣物,發(fā)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處理解決。向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加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教會幼兒知道幼兒園的名稱、家庭地址、父母姓名等,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
3、帶幼兒外出活動,必須請示領導,選好安全場地,有組織有紀律地進行。并隨時清點人數,走路時注意不離隊、不掉隊。
4、外來人員必須登記后經允許方能入園,一般情況當班老師不能會客和接電話,建立健全幼兒接送制度,不準陌生人來園接幼兒,防止冒領。
5、車輛必須停在指定區(qū)域,嚴禁進入幼兒活動場所或停放在走道上。
6、一切不安全用品、藥品必須由專人妥善保管,熱水、熱湯應放置適當位置,電器設備應安裝合理,嚴防中毒、燙傷、觸電等事故的發(fā)生。
7、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下班后應關好門窗,做好巡視工作,安排好節(jié)假日值班人員,切實做好保衛(wèi)工作。
8、全體教職工應自覺遵守門衛(wèi)制度,住園教職工應協助做好保衛(wèi)工作。
9、要注意房屋、場地、家具、玩具、用具的安全,定期進行檢查維修,避免砸傷、摔傷等事故發(fā)生。
10、當班人員必須及時向園領導匯報并送醫(yī)院治療,并及時通知家長,寫出事故發(fā)生情況報告,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當事人相應處理。
交接班制度
1、為保證保教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班教師、保育員必須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認真填寫交接記錄本,建立每月一次班會制度,經常交流本班情況,采取切實可行、有效的措施,搞好保教工作。
2、當班老師應及時認真完成當班的各項任務,并對幼兒的健康、學習等情況做好記錄。對當班時所發(fā)生的問題妥善處理,如需要遺留下解決的問題(如意外事故、摔傷、病兒等),應向接班老師做好口頭、書面交代,以免發(fā)生意外。
3、接班老師應首先清點幼兒人數,及時、仔細查看交接班記錄本,掌握上一班幼兒情況,對遺留問題做好妥善安排處理。如因交接手續(xù)不清引起的事故,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交接班記錄本每學期末應上交給園領導,平時要隨時抽查。
門衛(wèi)制度
一、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及時開、關園門。
二、外來人員必須登記后經允許方能入園。參觀來訪人員須出示介紹信或有關證件。
三、嚴禁外來機動車輛進入幼兒園。園屬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地點。
四、加強節(jié)假日值班保衛(wèi)工作,安排好值班人員,并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五、外來人員不能在園留宿,特殊情況需經園領導批準。
六、門衛(wèi)人員必須監(jiān)守崗位,切實做好安全保衛(wèi)工作。幼兒接送時間,認真做好接待工作,嚴防幼兒走失。
教職工培訓制度
1、教職工要積極進行自我培訓、自我提高,形成在某一方面的突出特長。鼓勵教職工利用業(yè)余時間進修或學習。
2、提倡互幫、互學,有經驗的教職工要對青年教師進行傳、幫、帶。有計劃的對保教人員進行英語、音樂、舞蹈、美術等方面的培訓。
3、堅持走出去和請進來的方針,每學期邀請專家或同行來園講學或交流。每學期組織一次外出參觀學習活動。并根據需要有計劃的派送教師外出學習。
4、堅持業(yè)務學習制度,有計劃的安排業(yè)務學習內容,使全體教職工不斷獲得新的信息,了解幼教發(fā)展動態(tài)。
5、每學期各部門進行一次崗位技能競賽,表揚先進,推廣經驗。
幼兒園的員工手冊篇2
一、管理費繳費制度:
管理費每個月1280元(按月收取,),伙食費每天15元(按天計算)。每個月的收費時間為8――10號,時間是7:30――15:00,周六不收費,家長直接交到財會室,坐班車的寶寶,可以把班車費交給班車老師(用紙包好,寫好名字,班級)代為轉交。收取的費用是當月的(1――30號)的費用,(希望家長能夠準時完成此項工作,因為提醒家長繳費也是我的工作職責,我更希望家長能配合我的工作,讓我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照顧孩子身上)。
二、出勤制度:
1.為培養(yǎng)幼兒誠信,如果幼兒因事假或病假不能正常來幼兒園,要及時通知班主任,并如實告知班級老師請假原因,周六不做要求。
2.因幼兒因病/因事一整月不出勤(月初1號――31號),需繳費300元管理費。若寶寶第一個月不出勤,第二個月在繳納托兒費之前仍不出勤,視為幼兒放棄在園學位幼兒園為幼兒辦理退園手續(xù),如果家長在退園后再送寶寶入園,不能直接進班級,需到財務室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方可入園。
3.管理費整月收取,幼兒當月只要出勤。
解釋說明:需要家長理解的是,您的孩子不出勤,但是幼兒園仍要接待其他孩子來園,老師正常工作,所有開銷都在正常支出,我們鼓勵孩子出勤,鼓勵孩子出滿勤,只有保證孩子出勤,才能得到連續(xù)的教育,對幼兒的發(fā)展是極其重要的。
三、晨檢制度
(幼兒園不是治療機構,所以,我們只能對疑似的病例進行排查,努力減少幼兒園內流行病的傳染機率)
1.堅持每天對幼兒晨檢,如晨檢發(fā)現幼兒身體異常(如:咽部紅腫,嗓子,手,有紅點,發(fā)熱,腹瀉等癥狀)請家長帶幼兒回家休息觀察,待癥狀消失后再來園。
2.老師每天為寶寶進行體溫測量,檢查口腔,嗓子,手腳,肛門,如果寶寶在園內體溫超過37.2℃,請家長接寶寶回家休息,在退燒后24小時無任何癥狀方可來園。
解釋說明:因為孩子從家庭生活走進集體生活,生活的環(huán)境變化了,接觸的人也多了,原本從母體帶來的抵抗力漸漸的消退,而孩子自身的抵抗力還在慢慢的建立過程中,因此這個年齡段的孩子特別容易生病。所以在家也請家長仔細觀察寶寶的嗓子,手腳和肛門,有無異常,尤其是寶寶的口腔,因為好多病毒先從上呼吸道開始感染的。對隔離回家的孩子家長要及時給寶寶用藥,注意休息,避免病情加重。如果寶寶身體有任何異常請家長第一時間通知老師,我們會根據情況對班級里的其他孩子進行檢查。如果寶寶的情況嚴重,老師會盡量抽時間陪同家長一起去醫(yī)院進行檢查,或者是帶著園醫(yī)家訪,您的孩子走進幼兒園就是我們共同的寶貝。
四、接送幼兒制度:
1.7:30――8:00家長送寶寶來園,待寶寶晨檢合格后家長再離開。
2.家長送寶寶來園后,如果想了解孩子的情況可在一樓監(jiān)控下看,請不要上樓在班級門口觀察。您的出現如果被寶寶發(fā)現,會影響到寶寶的情緒。一樓監(jiān)控開放時間是:7:30――3:30,因為3:30后各班老師要給寶寶們整理衣服,為了避免安全隱患發(fā)生,所以請家長自行離開,謝謝配合。
3.家長接寶寶的時間是4:15在一樓正廳,如有特殊事情的家長或新入園的寶寶考慮早接可和老師打電話聯系3:50可接走寶寶。接寶寶的家長請按先后順序站在班級指定位置排隊,由老師按家長先后順序送寶寶。如有事情和老師溝通的家長在所有寶寶送完后留下來和老師交流。
4.因幼兒園是弱勢群體,離園期間大門時開放的,為了寶寶的安全,家長接寶寶后請直接離園,不要在幼兒園內玩耍。
5.如有家長開車接寶寶,請家長避免把車停在幼兒園大門、交叉路口附近,以免影響其它車輛通過。
五、帶藥制度:
如果因為寶寶身體需要帶藥,請家長一定要把所帶來的藥品寫清幼兒姓名,藥品名稱,服用時間,及注意事項,如不完全滿足以上條件,老師以保護幼兒身體健康為主,有權拒絕給幼兒服藥。帶藥劑量為一次用量,不要帶多,最后要簽上家長的姓名(班車也一樣)。按上級規(guī)定,園里僅可中午為寶寶服一次藥,請家長合理安排服藥時間。
解釋說明:1.幼兒在園期間不能給服用三類消炎類藥品,如:青霉素、頭孢、阿奇霉素等。
2.幼兒在園期間不能服用退燒藥,寶寶發(fā)燒37.2度老師給家長打電話來園接寶寶。
3.幼兒在園期間不能服用抗病毒類藥品,如:利巴韋林、板藍根、病毒靈等。
幼兒園的員工手冊篇3
1、根據《綱要》及我園發(fā)展目標,制定教研規(guī)劃,提交教師討論通過后實施;
2、設立教學園長,保教主任,教研組長三級管理模式,確保教研渠道暢通;
3、每周五中午集中教研,由專人負責記錄每次教研活動的實況;
4、教研活動實行簽到,要求參與人員認真遵守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做與教研無關的事項;
5、營造愉悅,開放的教研氣氛,吸引教師主動參與教研;
6、教師按要求格式記錄教研內容,并及時做好反思小結,記錄全面,字跡工整;
7、在活動中大膽表述自己的意見觀點,形成有效互動;
8、根據議題靈活采用多種教研模式,如小組集中討論,同領域教師弧形聽課等;
9、每位教師每學期至少提供兩個教研議題,推薦一片好文章及讀書心得;
10、結合幼兒園發(fā)展目標及個人專長制定個人發(fā)展規(guī)劃;
11、每學期組織教師進行教育實踐觀摩,交流等案例教研;
12、每學期教師需提供一篇與幼兒園科研課題有關的教育教學論文或總結、課件等。
幼兒園的員工手冊篇4
一、每期安排四次學習和教研活動時間。
二、學習時做到嚴肅認真,不遲到、不早退、不閑聊、積極參加討論、認真做好記錄。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
三、外出學習時,事先準備好筆記本,不遲到,不早退,做好記錄并主動向領導匯報。
四、各年級組根據幼兒園計劃的培養(yǎng)目標,結合我園實際情況,制定學期教研計劃,定期組織學習與討論,并在實踐中探索,不斷交流總結經驗,使教研活動有針對性,有特色性。
五、園長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教師的教育計劃、教育筆記。
六、每學期進行一次園、班級全面總結。并將其載入個人檔案資料。
幼兒園教研管理規(guī)章制度范本三:
一、成立教研活動領導小組,每學期開學時制定教科研工作計劃,按照計劃定期開展教學研究活動。
二、定期開展業(yè)務學習,每位教師準時參加教研活動,不得無故缺席,因故不能參加活動必須向園長請假。
三、學習研討時做到嚴肅認真,不遲到,不早退、不閑聊,積極參加討論,認真做好記錄,努力形成爭鳴、探究、團結的教研氛圍。
四、每學年組織全園性觀摩活動、教師基本功觀摩展示活動一次,鼓勵創(chuàng)新,觀摩后,組織對每位教師的基本技能、組織活動等情況進行評議,并作為教師業(yè)務考核內容存檔。
五、各班段教研組長要切實負起責任,搞好平時的備課、研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教師的教育教學計劃、檢查保教人員一日組織活動或某生活環(huán)節(jié)的情況,及時與保教人員交換意見。
六、每學期初各班要根據班上工作實際,寫出教學科研計劃,期末寫出專題總結或經驗論文等,在園內進行交流、評比。
七、教研活動領導小組要定期檢查各班段教研活動開展情況,并給予指導。
八、積極參加各級教育領導部門組織的各種教研活動。
九、每年設法組織教師輪流到先進幼兒園參觀、觀摩教學活動,開闊視野、取長補短。外出學習時,事先準備好筆記本,不遲到、不早退,做好記錄,主動向領導匯報,并負責傳達學習內容,寫好專題體會一篇。
十、教師要重實踐、勤反思、善總結,每位教師每學期至少要撰寫一篇教育教學或教研論文。在市級以上刊物發(fā)表論文或經驗材料的`教師,按幼兒園獎勵制度給予獎勵。
十一、每位教師每月完成一份比較高水平的教學案例(包括設計意圖、執(zhí)教班級、執(zhí)教者、活動預期目標、材料準備、活動重難點以及反思)。
十二、教研活動領導組每月至少要召開一次例會,研究部署或總結全園的教研活動。
十三、教研活動領導組要做好每學期教研活動的總結工作。
幼兒園的員工手冊篇5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guī)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fā)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jiān)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wèi)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jiān)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fā)事件。
第九條
衛(wèi)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wèi)生防疫和衛(wèi)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jiān)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wèi)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筑、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jiān)管,發(fā)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guī)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wèi)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wèi)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wèi)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wèi)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學校門衛(wèi)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fā)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fā)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guī)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fā)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餐飲業(yè)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wèi)生規(guī)范》,嚴格遵守衛(wèi)生操作規(guī)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wèi)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wèi)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具有從業(yè)資格的專職醫(y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wèi)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wèi)生(保健)室。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guī)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jiān)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fā)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fā)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jiān)護人溝通。
第三十七條
監(jiān)護人發(fā)現被監(jiān)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jiān)護人安排治療、休養(yǎng)。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guī)則和行為規(guī)范。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wèi)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筛鶕數貙嶋H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zhí)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qū)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qū)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qū)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fā)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guī)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qū)交通工具的監(jiān)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wèi)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wèi)生狀況進行監(jiān)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五十八條
發(fā)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六十一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jiān)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fā)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依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引發(fā)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